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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 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魏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榴城镇人民政府受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收红线范围内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调做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收签约时间为30日,具体签约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一类区片综合地价47900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80%支付给被征地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地面有附属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予以补偿。(三)征收林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一)征收补偿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1. 被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计算(标准见附件4)。2. 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征地拆迁户合法安置人口人均45㎡标准确定;按规划设计房型就近靠档,差额部分在10㎡以下的(含10㎡),按870元/㎡结算;10—20㎡(含20㎡)按1460元/㎡结算;20㎡以上的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市场指导价根据实际拆迁安置地块确定,由楼面地价、建安(含附属)中标价、开发税费等部分组成。安置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1)安置人口确定,是指征地公告公布时,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应安置人员由所在居委会组织审核后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所在镇政府会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2)在征地拆迁时,经本征迁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被征地拆迁户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被征地拆迁户为已绝育独生子女死亡的;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书”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已享受过有效人口安置(含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的;已享受安置政策又违规审批建房的;集体土地上的生产企业或者单位用房;凡享受住房公积金或福利分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5)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按照合法证件标注的面积据实认定;对没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能在征收规定时限内拆迁的,按以下情形处置: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或有批准建房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上述价格为安置房均价,实际结算价格需乘以所选楼层系数,楼层系数按有关文件执行。(三)分户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上被征迁农户,有合法的单独住宅或已领取结婚证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单独确认为1户。1. 企业能提供合法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2. 证照不齐的,房屋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给予奖补;在征收公告时限内未签署征迁协议的,按违章建筑移送执法单位拆除。3. 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用房除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外,同时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区域类别确定。1. 生产、经营用房用房认定条件: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证照或2012年航拍图有标注的;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座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作为生产、商业、经营使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用房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2. 原农户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为200—300元/㎡。3. 层商业经营房(门面房)认定除符合生产、经营性用房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自然间12米以内合法房屋。一次性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30个月,超过30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结算;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7元,一层商业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住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两次性搬迁补助费。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认定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住房搬迁补助费:一次9元/㎡;经营房享受一次性搬迁费11元/㎡。(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一)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签约时间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4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则不超过220㎡,超过220㎡按200元/㎡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2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44000元;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不予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二)对于经营房被征迁户确有经营房需求的,一年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等于或小于征迁面积购买商业开发经营房的,在征迁第一阶段积极配合征迁的,可享受400元/平方米奖励,在征迁第二阶段配合征迁的可享受300元/平方米奖励优惠政策。(三)地面仅有农作物或者露天蔬菜地的,能按时交付净地的,奖励4000元/亩。但地面上有大棚、果树、花卉、养殖等附属物的,不享受4000元/亩的净地奖励。(一)本方案仅适用于魏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报经县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菜 | 1000 |
| 水稻 | 950 |
| 旱地作物 | 900 |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 棉花 | 1300 |
| 药材 | 1800 |
| 鱼塘 | 2200 | 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 水生作物 | 1200 | 藕、菱角、蒿瓜等 | 石榴园 | 5500 | 成片石榴园(挂果的) | 3500 | 成片石榴园(未挂果的) | 果园 | 4500 | 茶、桑、葡萄、桃、梨、李、柿、杏等成片果园 | 苗圃 | 4000 | 包括造型苗圃、景观盆景等 | 林地 |
|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说明:1. 果树杂树拆迁20棵以上(含20棵)的按成片林补偿;2.有批准文件的林地(土地使用证、经营证、林权证等)按此表标准补偿;3. 无批准文件的林地只补偿移栽费。
附件2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 | 说明 | 初果 | 盛果 |
| 石榴、葡萄 | 墩 | 60 | 120 |
| 其他各类果树 | 株 | 40 | 80 |
| 嫁接银杏树 | 单位 | 直径(公分) | 金额(元) |
| 棵 | 15—40,树干高于1.5米 | 300—800 |
| 15—40,树干低于1.5米 | 200—500 |
| 各类杂树 | 单位 | 胸径(厘米) | 金额(元) |
| 株 | 5 |
| 6 |
| 6—10 |
| 12 |
| 11—20 |
| 35 |
| 21—30 |
| 55 |
| 31以上 |
| 60 |
| 说明:1. 胸径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2. 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3. 观赏花卉不予补偿;4. 每户拆迁果树或杂树在10-20棵范围内属零星树木;5. 没有合法手续,积极配合征迁的,可参照执行,动迁前抢栽植的一律不予补偿;6.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8000元。
附件3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厘米砖院墙 | 平方米 | 50 | 其他砖院墙 | 平方米 | 26 | 碎石院墙 | 平方米 | 15 | 平台花墙 | 平方米 | 15 | 护坡墙 | 砼 | 平方米 | 40 | 砖石 | 平方米 | 30 | 下水道 | 砖石 | 米 | 20 | 涵管 | 米 | 70 | 坟墓 | 单棺 | 1000 | 双棺 | 2000 | 猪圈 | 有盖 | 间 | 400 | 无盖 | 间 | 300 | 蔬菜大棚(顶高2米) | 钢管结构 | 平方米 | 6 | 砼结构 | 平方米 | 22 | 竹木结构 | 平方米 | 10 | 温室砖石墙 | 平方米 | 33 | 室外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35 | 室外砖地坪 | 平方米 | 15 | 手压水井 | 眼 | 300 | 机井(深10米以上) | 眼 | 1000 | 厕所 | 砖石 | 简易 | 200 | 有盖 | 座 | 250 | 无盖 | 座 | 150 | 自来水设施 | 一户一表 | 600 | 含水表 | 200 | 照明设施(有户) | 户 | 330 | 动力电(有户) | 户 | 2000 | 变压器 | 台 | 7260 | 浴缸 | 大套 | 个 | 260—500 | 小套 | 个 | 200 | 水池 | 普通 | 个 | 25 | 喷釉 | 个 | 50 | 简易棚 | 间 | 220 | 面盆 | 套 | 180 | 坐便器 | 套 | 350 | 蹲便器 | 套 | 70 | 商用煤炉灶 | 个 | 550 | (含内胆、水箱) | 家用煤炉灶(1米×1.2米) | 眼 | 150—200 | 老式高灶 | 眼 | 165 | 液化气台(小型) | 米 | 45—60 | 液化气台(大型) | 米 | 100-180 | 雨搭或遮阳蓬 | 米 | 70—90 | 室外金属楼梯 | 米 | 90 | 室外金属栏杆 | 米 | 30—50 | 单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70-90 | 双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60—70 | 单扇铁院门 | 平方米 | 70—100 | 双扇铁院门(普通) | 平方米 | 70—100 | 卷闸门 | 平方米 | 66 | 防盗门窗(普通) | 平方米 | 50 | 防盗门窗(不锈钢) | 平方米 | 75 | 室内楼梯(含扶手、装修) | 层 | 800(砼) | 层 | 1500(木、金属) | 门楼 | 个 | 220—550 | 地面砖(板)或墙面砖 | 平方米 | 30—100 | 移装补助费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宽带 | 户 | 180 | 电、燃气热水器 | 个 | 80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260 | 抽油烟机 | 个 | 60 | 窗式空调 | 个 | 120 | 挂式空调 | 个 | 180 | 柜式空调 | 个 | 300 | 监控 | 套 | 250 | 说明: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备注:违章建筑地板砖、内外墙砖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结构 | 重置价 | 备注 | 砖混 楼房 | 平顶 | 700元/平方米 | 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 瓦顶 | 680元/平方米 |
| 砖混平顶平房 | 650元/平方米 |
| 砖瓦房 | 520元/平方米 |
| 半砖瓦房 | 440元/平方米 |
| 简易房 | 180元/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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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等;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
附件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价格(单价) | 备注 | 甲鱼池 | 平方米 | 70/100元 | 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70元,1.2米以上100元 | 甲鱼(苗)转运补偿费 | 平方米 | 30元 |
| 覆盖物 | 亩 | 1500元 | 单层 | 2000元 | 双层 | 2500元 | 多层 | 预制管搬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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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销售价格10%补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 行车拆、转运安装补偿费(包括行车轨道、基础等设施) | 20吨行车 | 3万元 |
| 10吨行车 | 2万元 |
| 8吨行车 | 1万元 |
| 搅拌机、制管机补偿费 | 台 | 1000元 |
| 场地砂石垫层 | 平方米 | 15元 |
| 转运补偿费 | 鸡、鸭、鹅 | 肉鸡不超过10只/平方米 | 3元 |
| 蛋鸡三层不超过13只/平方米 | 四层不超过15只/平方米 | 鸽子或鸟 | 只 | 4元 |
| 猪 | 头 | 50元 | 能繁母猪每头100元 | 羊 | 只 | 30元 |
| 牛 | 头 | 300元 |
| 牛蛙、观赏鱼(池及鱼) | 平方米 | 50—80元 |
| 土元 | 立方米 | 池养殖50元 | 住宅内养殖、种植不予补偿 | 盆 | 盆养殖15元 | 蘑菇、木耳 | 棒 | 头潮菇3元 | 头潮菇后1元 | 高度2.2米以上砖墙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240元 | 参照说明3 | 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80元 | 钢构房 | 平方米,3米以上(建筑面积) | 220元 | 经营性 | 平方米,2.5米以上(建筑面积) | 120元 | 非经营性 | 冷库 | 立方米 | 150—300元 | 参照说明4 | 冷藏保鲜库 | 平方米 | 50—120元 | 1. 甲鱼养殖有工商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无合法手续,配合拆迁的,按残值价补偿,不配合的拆迁的,按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处理。2. 制管厂具有有效公司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纳税证明等证照;没有合法手续,2008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没有标注的,按违法占地处理。3. 芯板房的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期间建成的,给予50—8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2年4月底航拍图上没有的一律不予奖励。4. 冷库补偿标准有三项电开户及连续一年使用的电费单,有工商税务登记证、有胶木板、压缩机、冷凝管正常货物进出单的。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 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 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科大福晴医疗产业园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项目具体征迁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榴城镇人民政府受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收红线范围内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调做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收签约时间为30日,具体签约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一类区片综合地价47900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80%支付给被征地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地面有附属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予以补偿。(三)征收林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征 地补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补偿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1. 被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计算(标准见附件4)。2. 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征地拆迁户合法安置人口人均45㎡标准确定;按规划设计房型就近靠档,差额部分在10㎡以下的(含10㎡),按870元/㎡结算;10—20㎡(含20㎡)按1460元/㎡结算;20㎡以上的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市场指导价根据实际拆迁安置地块确定,由楼面地价、建安(含附属)中标价、开发税费等部分组成。安置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1)安置人口确定,是指征地公告公布时,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应安置人员由所在居委会组织审核后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所在镇政府会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2)在征地拆迁时,经本征迁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被征地拆迁户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被征地拆迁户为已绝育独生子女死亡的;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书”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已享受过有效人口安置(含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的;已享受安置政策又违规审批建房的;集体土地上的生产企业或者单位用房;凡享受住房公积金或福利分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5)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按照合法证件标注的面积据实认定;对没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能在征收规定时限内拆迁的,按以下情形处置: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或有批准建房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上述价格为安置房均价,实际结算价格需乘以所选楼层系数,楼层系数按有关文件执行。(三)分户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上被征迁农户,有合法的单独住宅或已领取结婚证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单独确认为1户。1. 企业能提供合法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2. 证照不齐的,房屋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给予奖补;在征收公告时限内未签署征迁协议的,按违章建筑移送执法单位拆除。3. 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用房除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外,同时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区域类别确定。1. 生产、经营用房用房认定条件: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证照或2012年航拍图有标注的;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座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作为生产、商业、经营使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用房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2. 原农户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为200—300元/㎡。3. 一层商业经营房(门面房)认定除符合生产、经营性用房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自然间12米以内合法房屋。一次性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30个月,超过30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结算;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7元,一层商业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住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两次性搬迁补助费。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认定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住房搬迁补助费:一次9元/㎡;经营房享受一次性搬迁费11元/㎡。(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一)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签约时间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4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则不超过220㎡,超过220㎡按200元/㎡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2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44000元;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不予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二)对于经营房被征迁户确有经营房需求的,一年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等于或小于征迁面积购买商业开发经营房的,在征迁第一阶段积极配合征迁的,可享受400元/平方米奖励,在征迁第二阶段配合征迁的可享受300元/平方米奖励优惠政策。(三)地面仅有农作物或者露天蔬菜地的,能按时交付净地的,奖励4000元/亩。但地面上有大棚、果树、花卉、养殖等附属物的,不享受4000元/亩的净地奖励。(一)本方案仅适用科大福晴医疗产业园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征迁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报经县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菜 | 1000 |
| 水稻 | 950 |
| 旱地作物 | 900 |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 棉花 | 1300 |
| 药材 | 1800 |
| 鱼塘 | 2200 | 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 水生作物 | 1200 | 藕、菱角、蒿瓜等 | 石榴园 | 5500 | 成片石榴园(挂果的) | 3500 | 成片石榴园(未挂果的) | 果园 | 4500 | 茶、桑、葡萄、桃、梨、李、柿、杏等成片果园 | 苗圃 | 4000 | 包括造型苗圃、景观盆景等 | 林地 |
|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说明:1. 果树杂树拆迁20棵以上(含20棵)的按成片林补偿;2.有批准文件的林地(土地使用证、经营证、林权证等)按此表标准补偿;3. 无批准文件的林地只补偿移栽费。附件2 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 | 说明 | 初果 | 盛果 |
| 石榴、葡萄 | 墩 | 60 | 120 |
| 其他各类果树 | 株 | 40 | 80 |
| 嫁接银杏树 | 单位 | 直径(公分) | 金额(元) |
| 棵 | 15—40,树干高于1.5米 | 300—800 |
| 15—40,树干低于1.5米 | 200—500 |
| 各类杂树 | 单位 | 胸径(厘米) | 金额(元) |
| 株 | 5 |
| 6 |
| 6—10 |
| 12 |
| 11—20 |
| 35 |
| 21—30 |
| 55 |
| 31以上 |
| 60 |
| 说明:1. 胸径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2. 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3. 观赏花卉不予补偿;4. 每户拆迁果树或杂树在10-20棵范围内属零星树木;5. 没有合法手续,积极配合征迁的,可参照执行,动迁前抢栽植的一律不予补偿;6.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8000元。附件3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厘米砖院墙 | 平方米 | 50 | 其他砖院墙 | 平方米 | 26 | 碎石院墙 | 平方米 | 15 | 平台花墙 | 平方米 | 15 | 护坡墙 | 砼 | 平方米 | 40 | 砖石 | 平方米 | 30 | 下水道 | 砖石 | 米 | 20 | 涵管 | 米 | 70 | 坟墓 | 单棺 | 1000 | 双棺 | 2000 | 猪圈 | 有盖 | 间 | 400 | 无盖 | 间 | 300 | 蔬菜大棚(顶高2米) | 钢管结构 | 平方米 | 6 | 砼结构 | 平方米 | 22 | 竹木结构 | 平方米 | 10 | 温室砖石墙 | 平方米 | 33 | 室外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35 | 室外砖地坪 | 平方米 | 15 | 手压水井 | 眼 | 300 | 机井(深10米以上) | 眼 | 1000 | 厕所 | 砖石 | 简易 | 200 | 有盖 | 座 | 250 | 无盖 | 座 | 150 | 自来水设施 | 一户一表 | 600 | 含水表 | 200 | 照明设施(有户) | 户 | 330 | 动力电(有户) | 户 | 2000 | 变压器 | 台 | 7260 | 浴缸 | 大套 | 个 | 260—500 | 小套 | 个 | 200 | 水池 | 普通 | 个 | 25 | 喷釉 | 个 | 50 | 简易棚 | 间 | 220 | 面盆 | 套 | 180 | 坐便器 | 套 | 350 | 蹲便器 | 套 | 70 | 商用煤炉灶 | 个 | 550 | (含内胆、水箱) | 家用煤炉灶(1米×1.2米) | 眼 | 150—200 | 老式高灶 | 眼 | 165 | 液化气台(小型) | 米 | 45—60 | 液化气台(大型) | 米 | 100-180 | 雨搭或遮阳蓬 | 米 | 70—90 | 室外金属楼梯 | 米 | 90 | 室外金属栏杆 | 米 | 30—50 | 单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70-90 | 双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60—70 | 单扇铁院门 | 平方米 | 70—100 | 双扇铁院门(普通) | 平方米 | 70—100 | 卷闸门 | 平方米 | 66 | 防盗门窗(普通) | 平方米 | 50 | 防盗门窗(不锈钢) | 平方米 | 75 | 室内楼梯(含扶手、装修) | 层 | 800(砼) | 层 | 1500(木、金属) | 门楼 | 个 | 220—550 | 地面砖(板)或墙面砖 | 平方米 | 30—100 | 移装补助费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宽带 | 户 | 180 | 电、燃气热水器 | 个 | 80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260 | 抽油烟机 | 个 | 60 | 窗式空调 | 个 | 120 | 挂式空调 | 个 | 180 | 柜式空调 | 个 | 300 | 监控 | 套 | 250 | 说明: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备注:违章建筑地板砖、内外墙砖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结构 | 重置价 | 备注 | 砖混 楼房 | 平顶 | 700元/平方米 | 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 瓦顶 | 680元/平方米 |
| 砖混平顶平房 | 650元/平方米 |
| 砖瓦房 | 520元/平方米 |
| 半砖瓦房 | 440元/平方米 |
| 简易房 | 180元/间 |
| 说明: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等;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
附件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价格(单价) | 备注 | 甲鱼池 | 平方米 | 70/100元 | 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70元,1.2米以上100元 | 甲鱼(苗)转运补偿费 | 平方米 | 30元 |
| 覆盖物 | 亩 | 1500元 | 单层 | 2000元 | 双层 | 2500元 | 多层 | 预制管搬迁补偿费 |
|
| 按销售价格10%补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 行车拆、转运安装补偿费(包括行车轨道、基础等设施) | 20吨行车 | 3万元 |
| 10吨行车 | 2万元 |
| 8吨行车 | 1万元 |
| 搅拌机、制管机补偿费 | 台 | 1000元 |
| 场地砂石垫层 | 平方米 | 15元 |
| 转运补偿费 | 鸡、鸭、鹅 | 肉鸡不超过10只/平方米 | 3元 |
| 蛋鸡三层不超过13只/平方米 | 四层不超过15只/平方米 | 鸽子或鸟 | 只 | 4元 |
| 猪 | 头 | 50元 | 能繁母猪每头100元 | 羊 | 只 | 30元 |
| 牛 | 头 | 300元 |
| 牛蛙、观赏鱼(池及鱼) | 平方米 | 50—80元 |
| 土元 | 立方米 | 池养殖50元 | 住宅内养殖、种植不予补偿 | 盆 | 盆养殖15元 | 蘑菇、木耳 | 棒 | 头潮菇3元 | 头潮菇后1元 | 高度2.2米以上砖墙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240元 | 参照说明3 | 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80元 | 钢构房 | 平方米,3米以上(建筑面积) | 220元 | 经营性 | 平方米,2.5米以上(建筑面积) | 120元 | 非经营性 | 冷库 | 立方米 | 150—300元 | 参照说明4 | 冷藏保鲜库 | 平方米 | 50—120元 | 1. 甲鱼养殖有工商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无合法手续,配合拆迁的,按残值价补偿,不配合的拆迁的,按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处理。2. 制管厂具有有效公司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纳税证明等证照;没有合法手续,2008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没有标注的,按违法占地处理。3. 夹芯板房的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期间建成的,给予50—8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2年4月底航拍图上没有的一律不予奖励。4. 冷库补偿标准有三项电开户及连续一年使用的电费单,有工商税务登记证、有胶木板、压缩机、冷凝管正常货物进出单的。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徽粮产业园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项目具体征迁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荆山镇人民政府受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收红线范围内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调做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收签约时间为30日,具体签约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一类区片综合地价47900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80%支付给被征地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地面有附属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予以补偿。(三)征收林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征 地补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补偿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1. 被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计算(标准见附件4)。2. 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征地拆迁户合法安置人口人均45㎡标准确定;按规划设计房型就近靠档,差额部分在10㎡以下的(含10㎡),按870元/㎡结算;10—20㎡(含20㎡)按1460元/㎡结算;20㎡以上的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市场指导价根据实际拆迁安置地块确定,由楼面地价、建安(含附属)中标价、开发税费等部分组成。安置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1)安置人口确定,是指征地公告公布时,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应安置人员由所在居委会组织审核后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所在镇政府会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2)在征地拆迁时,经本征迁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被征地拆迁户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被征地拆迁户为已绝育独生子女死亡的;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书”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已享受过有效人口安置(含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的;已享受安置政策又违规审批建房的;集体土地上的生产企业或者单位用房;凡享受住房公积金或福利分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5)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按照合法证件标注的面积据实认定;对没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能在征收规定时限内拆迁的,按以下情形处置: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或有批准建房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上述价格为安置房均价,实际结算价格需乘以所选楼层系数,楼层系数按有关文件执行。(三)分户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上被征迁农户,有合法的单独住宅或已领取结婚证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单独确认为1户。徽粮产业园项目安置在嘉富新城、禹城花园、健康花园安置区,选房原则为先签先拆先选。1. 企业能提供合法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2. 证照不齐的,房屋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给予奖补;在征收公告时限内未签署征迁协议的,按违章建筑移送执法单位拆除。3. 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用房除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外,同时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区域类别确定。1. 生产、经营用房用房认定条件: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证照或2012年航拍图有标注的;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座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作为生产、商业、经营使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用房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2. 原农户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为200—300元/㎡。3. 一层商业经营房(门面房)认定除符合生产、经营性用房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自然间12米以内合法房屋。一次性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30个月,超过30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结算;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7元,一层商业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住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两次性搬迁补助费。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认定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住房搬迁补助费:一次9元/㎡;经营房享受一次性搬迁费11元/㎡。(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一)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签约时间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4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则不超过220㎡,超过220㎡按200元/㎡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2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44000元;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不予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二)对于经营房被征迁户确有经营房需求的,一年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等于或小于征迁面积购买商业开发经营房的,在征迁第一阶段积极配合征迁的,可享受400元/平方米奖励,在征迁第二阶段配合征迁的可享受300元/平方米奖励优惠政策。(三)地面仅有农作物或者露天蔬菜地的,能按时交付净地的,奖励4000元/亩。但地面上有大棚、果树、花卉、养殖等附属物的,不享受4000元/亩的净地奖励。(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徽粮产业园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报经县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菜 | 1000 |
| 水稻 | 950 |
| 旱地作物 | 900 |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 棉花 | 1300 |
| 药材 | 1800 |
| 鱼塘 | 2200 | 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 水生作物 | 1200 | 藕、菱角、蒿瓜等 | 石榴园 | 5500 | 成片石榴园(挂果的) | 3500 | 成片石榴园(未挂果的) | 果园 | 4500 | 茶、桑、葡萄、桃、梨、李、柿、杏等成片果园 | 苗圃 | 4000 | 包括造型苗圃、景观盆景等 | 林地 |
|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说明:1. 果树杂树拆迁20棵以上(含20棵)的按成片林补偿;2.有批准文件的林地(土地使用证、经营证、林权证等)按此表标准补偿;3. 无批准文件的林地只补偿移栽费。 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 | 说明 | 初果 | 盛果 |
| 石榴、葡萄 | 墩 | 60 | 120 |
| 其他各类果树 | 株 | 40 | 80 |
| 嫁接银杏树 | 单位 | 直径(公分) | 金额(元) |
| 棵 | 15—40,树干高于1.5米 | 300—800 |
| 15—40,树干低于1.5米 | 200—500 |
| 各类杂树 | 单位 | 胸径(厘米) | 金额(元) |
| 株 | 5 |
| 6 |
| 6—10 |
| 12 |
| 11—20 |
| 35 |
| 21—30 |
| 55 |
| 31以上 |
| 60 |
| 说明:1. 胸径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2. 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3. 观赏花卉不予补偿;4. 每户拆迁果树或杂树在10-20棵范围内属零星树木;5. 没有合法手续,积极配合征迁的,可参照执行,动迁前抢栽植的一律不予补偿;6.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8000元。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厘米砖院墙 | 平方米 | 50 | 其他砖院墙 | 平方米 | 26 | 碎石院墙 | 平方米 | 15 | 平台花墙 | 平方米 | 15 | 护坡墙 | 砼 | 平方米 | 40 | 砖石 | 平方米 | 30 | 下水道 | 砖石 | 米 | 20 | 涵管 | 米 | 70 | 坟墓 | 单棺 | 1000 | 双棺 | 2000 | 猪圈 | 有盖 | 间 | 400 | 无盖 | 间 | 300 | 蔬菜大棚(顶高2米) | 钢管结构 | 平方米 | 6 | 砼结构 | 平方米 | 22 | 竹木结构 | 平方米 | 10 | 温室砖石墙 | 平方米 | 33 | 室外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35 | 室外砖地坪 | 平方米 | 15 | 手压水井 | 眼 | 300 | 机井(深10米以上) | 眼 | 1000 | 厕所 | 砖石 | 简易 | 200 | 有盖 | 座 | 250 | 无盖 | 座 | 150 | 自来水设施 | 一户一表 | 600 | 含水表 | 200 | 照明设施(有户) | 户 | 330 | 动力电(有户) | 户 | 2000 | 变压器 | 台 | 7260 | 浴缸 | 大套 | 个 | 260—500 | 小套 | 个 | 200 | 水池 | 普通 | 个 | 25 | 喷釉 | 个 | 50 | 简易棚 | 间 | 220 | 面盆 | 套 | 180 | 坐便器 | 套 | 350 | 蹲便器 | 套 | 70 | 商用煤炉灶 | 个 | 550 | (含内胆、水箱) | 家用煤炉灶(1米×1.2米) | 眼 | 150—200 | 老式高灶 | 眼 | 165 | 液化气台(小型) | 米 | 45—60 | 液化气台(大型) | 米 | 100-180 | 雨搭或遮阳蓬 | 米 | 70—90 | 室外金属楼梯 | 米 | 90 | 室外金属栏杆 | 米 | 30—50 | 单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70-90 | 双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60—70 | 单扇铁院门 | 平方米 | 70—100 | 双扇铁院门(普通) | 平方米 | 70—100 | 卷闸门 | 平方米 | 66 | 防盗门窗(普通) | 平方米 | 50 | 防盗门窗(不锈钢) | 平方米 | 75 | 室内楼梯(含扶手、装修) | 层 | 800(砼) | 层 | 1500(木、金属) | 门楼 | 个 | 220—550 | 地面砖(板)或墙面砖 | 平方米 | 30—100 | 移装补助费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宽带 | 户 | 180 | 电、燃气热水器 | 个 | 80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260 | 抽油烟机 | 个 | 60 | 窗式空调 | 个 | 120 | 挂式空调 | 个 | 180 | 柜式空调 | 个 | 300 | 监控 | 套 | 250 | 说明: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备注:违章建筑地板砖、内外墙砖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结构 | 重置价 | 备注 | 砖混 楼房 | 平顶 | 700元/平方米 | 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 瓦顶 | 680元/平方米 |
| 砖混平顶平房 | 650元/平方米 |
| 砖瓦房 | 520元/平方米 |
| 半砖瓦房 | 440元/平方米 |
| 简易房 | 180元/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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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等;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
附件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价格(单价) | 备注 | 甲鱼池 | 平方米 | 70/100元 | 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70元,1.2米以上100元 | 甲鱼(苗)转运补偿费 | 平方米 | 30元 |
| 覆盖物 | 亩 | 1500元 | 单层 | 2000元 | 双层 | 2500元 | 多层 | 预制管搬迁补偿费 |
|
| 按销售价格10%补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 行车拆、转运安装补偿费(包括行车轨道、基础等设施) | 20吨行车 | 3万元 |
| 10吨行车 | 2万元 |
| 8吨行车 | 1万元 |
| 搅拌机、制管机补偿费 | 台 | 1000元 |
| 场地砂石垫层 | 平方米 | 15元 |
| 转运补偿费 | 鸡、鸭、鹅 | 肉鸡不超过10只/平方米 | 3元 |
| 蛋鸡三层不超过13只/平方米 | 四层不超过15只/平方米 | 鸽子或鸟 | 只 | 4元 |
| 猪 | 头 | 50元 | 能繁母猪每头100元 | 羊 | 只 | 30元 |
| 牛 | 头 | 300元 |
| 牛蛙、观赏鱼(池及鱼) | 平方米 | 50—80元 |
| 土元 | 立方米 | 池养殖50元 | 住宅内养殖、种植不予补偿 | 盆 | 盆养殖15元 | 蘑菇、木耳 | 棒 | 头潮菇3元 | 头潮菇后1元 | 高度2.2米以上砖墙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240元 | 参照说明3 | 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80元 | 钢构房 | 平方米,3米以上(建筑面积) | 220元 | 经营性 | 平方米,2.5米以上(建筑面积) | 120元 | 非经营性 | 冷库 | 立方米 | 150—300元 | 参照说明4 | 冷藏保鲜库 | 平方米 | 50—120元 | 1. 甲鱼养殖有工商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无合法手续,配合拆迁的,按残值价补偿,不配合的拆迁的,按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处理。2. 制管厂具有有效公司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纳税证明等证照;没有合法手续,2008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没有标注的,按违法占地处理。3. 夹芯板房的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期间建成的,给予50—8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2年4月底航拍图上没有的一律不予奖励。4. 冷库补偿标准有三项电开户及连续一年使用的电费单,有工商税务登记证、有胶木板、压缩机、冷凝管正常货物进出单的。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五岔凤凰城安置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项目具体征迁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榴城镇人民政府受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收红线范围内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调做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收签约时间为30日,具体签约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一类区片综合地价47900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80%支付给被征地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地面有附属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予以补偿。(三)征收林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征 地补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补偿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1. 被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计算(标准见附件4)。2. 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征地拆迁户合法安置人口人均45㎡标准确定;按规划设计房型就近靠档,差额部分在10㎡以下的(含10㎡),按870元/㎡结算;10—20㎡(含20㎡)按1460元/㎡结算;20㎡以上的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市场指导价根据实际拆迁安置地块确定,由楼面地价、建安(含附属)中标价、开发税费等部分组成。安置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1)安置人口确定,是指征地公告公布时,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应安置人员由所在居委会组织审核后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所在镇政府会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2)在征地拆迁时,经本征迁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被征地拆迁户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被征地拆迁户为已绝育独生子女死亡的;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书”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已享受过有效人口安置(含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的;已享受安置政策又违规审批建房的;集体土地上的生产企业或者单位用房;凡享受住房公积金或福利分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5)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按照合法证件标注的面积据实认定;对没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能在征收规定时限内拆迁的,按以下情形处置: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或有批准建房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上述价格为安置房均价,实际结算价格需乘以所选楼层系数,楼层系数按有关文件执行。(三)分户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上被征迁农户,有合法的单独住宅或已领取结婚证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单独确认为1户。项目安置位置为五岔凤凰城安置区,选房原则为先签先拆先选。1. 企业能提供合法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必须和房产证一致)、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2. 证照不齐的,房屋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给予奖补;在征收公告时限内未签署征迁协议的,按违章建筑移送执法单位拆除。3. 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用房除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外,同时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区域类别确定。1. 生产、经营用房用房认定条件: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证照或2012年航拍图有标注的;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座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作为生产、商业、经营使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用房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2. 原农户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为200—300元/㎡。3. 一层商业经营房(门面房)认定除符合生产、经营性用房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自然间12米以内合法房屋。一次性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30个月,超过30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结算;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7元,一层商业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15元;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住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两次性搬迁补助费。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认定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住房搬迁补助费:一次9元/㎡;经营房享受一次性搬迁费11元/㎡。(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一)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签约时间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4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则不超过220㎡,超过220㎡按200元/㎡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2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44000元;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不予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二)对于经营房被征迁户确有经营房需求的,一年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等于或小于征迁面积购买商业开发经营房的,在征迁第一阶段积极配合征迁的,可享受400元/平方米奖励,在征迁第二阶段配合征迁的可享受300元/平方米奖励优惠政策。(三)地面仅有农作物或者露天蔬菜地的,能按时交付净地的,奖励4000元/亩。但地面上有大棚、果树、花卉、养殖等附属物的,不享受4000元/亩的净地奖励。(一)本方案仅适用于五岔凤凰城安置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征迁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报经县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菜 | 1000 |
| 水稻 | 950 |
| 旱地作物 | 900 |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 棉花 | 1300 |
| 药材 | 1800 |
| 鱼塘 | 2200 | 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 水生作物 | 1200 | 藕、菱角、蒿瓜等 | 石榴园 | 5500 | 成片石榴园(挂果的) | 3500 | 成片石榴园(未挂果的) | 果园 | 4500 | 茶、桑、葡萄、桃、梨、李、柿、杏等成片果园 | 苗圃 | 4000 | 包括造型苗圃、景观盆景等 | 林地 |
|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说明:1. 果树杂树拆迁20棵以上(含20棵)的按成片林补偿;2.有批准文件的林地(土地使用证、经营证、林权证等)按此表标准补偿;3. 无批准文件的林地只补偿移栽费。 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 | 说明 | 初果 | 盛果 |
| 石榴、葡萄 | 墩 | 60 | 120 |
| 其他各类果树 | 株 | 40 | 80 |
| 嫁接银杏树 | 单位 | 直径(公分) | 金额(元) |
| 棵 | 15—40,树干高于1.5米 | 300—800 |
| 15—40,树干低于1.5米 | 200—500 |
| 各类杂树 | 单位 | 胸径(厘米) | 金额(元) |
| 株 | 5 |
| 6 |
| 6—10 |
| 12 |
| 11—20 |
| 35 |
| 21—30 |
| 55 |
| 31以上 |
| 60 |
| 说明:1. 胸径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2. 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3. 观赏花卉不予补偿;4. 每户拆迁果树或杂树在10-20棵范围内属零星树木;5. 没有合法手续,积极配合征迁的,可参照执行,动迁前抢栽植的一律不予补偿;6. 每亩补偿上限不超过8000元。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厘米砖院墙 | 平方米 | 50 | 其他砖院墙 | 平方米 | 26 | 碎石院墙 | 平方米 | 15 | 平台花墙 | 平方米 | 15 | 护坡墙 | 砼 | 平方米 | 40 | 砖石 | 平方米 | 30 | 下水道 | 砖石 | 米 | 20 | 涵管 | 米 | 70 | 坟墓 | 单棺 | 1000 | 双棺 | 2000 | 猪圈 | 有盖 | 间 | 400 | 无盖 | 间 | 300 | 蔬菜大棚(顶高2米) | 钢管结构 | 平方米 | 6 | 砼结构 | 平方米 | 22 | 竹木结构 | 平方米 | 10 | 温室砖石墙 | 平方米 | 33 | 室外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35 | 室外砖地坪 | 平方米 | 15 | 手压水井 | 眼 | 300 | 机井(深10米以上) | 眼 | 1000 | 厕所 | 砖石 | 简易 | 200 | 有盖 | 座 | 250 | 无盖 | 座 | 150 | 自来水设施 | 一户一表 | 600 | 含水表 | 200 | 照明设施(有户) | 户 | 330 | 动力电(有户) | 户 | 2000 | 变压器 | 台 | 7260 | 浴缸 | 大套 | 个 | 260—500 | 小套 | 个 | 200 | 水池 | 普通 | 个 | 25 | 喷釉 | 个 | 50 | 简易棚 | 间 | 220 | 面盆 | 套 | 180 | 坐便器 | 套 | 350 | 蹲便器 | 套 | 70 | 商用煤炉灶 | 个 | 550 | (含内胆、水箱) | 家用煤炉灶(1米×1.2米) | 眼 | 150—200 | 老式高灶 | 眼 | 165 | 液化气台(小型) | 米 | 45—60 | 液化气台(大型) | 米 | 100-180 | 雨搭或遮阳蓬 | 米 | 70—90 | 室外金属楼梯 | 米 | 90 | 室外金属栏杆 | 米 | 30—50 | 单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70-90 | 双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60—70 | 单扇铁院门 | 平方米 | 70—100 | 双扇铁院门(普通) | 平方米 | 70—100 | 卷闸门 | 平方米 | 66 | 防盗门窗(普通) | 平方米 | 50 | 防盗门窗(不锈钢) | 平方米 | 75 | 室内楼梯(含扶手、装修) | 层 | 800(砼) | 层 | 1500(木、金属) | 门楼 | 个 | 220—550 | 地面砖(板)或墙面砖 | 平方米 | 30—100 | 移装补助费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宽带 | 户 | 180 | 电、燃气热水器 | 个 | 80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260 | 抽油烟机 | 个 | 60 | 窗式空调 | 个 | 120 | 挂式空调 | 个 | 180 | 柜式空调 | 个 | 300 | 监控 | 套 | 250 | 说明: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备注:违章建筑地板砖、内外墙砖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4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结构 | 重置价 | 备注 | 砖混 楼房 | 平顶 | 700元/平方米 | 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 瓦顶 | 680元/平方米 |
| 砖混平顶平房 | 650元/平方米 |
| 砖瓦房 | 520元/平方米 |
| 半砖瓦房 | 440元/平方米 |
| 简易房 | 180元/间 |
|
说明: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等;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
附件5 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甲鱼池等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价格(单价) | 备注 | 甲鱼池 | 平方米 | 70/100元 | 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70元,1.2米以上100元 | 甲鱼(苗)转运补偿费 | 平方米 | 30元 |
| 覆盖物 | 亩 | 1500元 | 单层 | 2000元 | 双层 | 2500元 | 多层 | 预制管搬迁补偿费 |
|
| 按销售价格10%补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 行车拆、转运安装补偿费(包括行车轨道、基础等设施) | 20吨行车 | 3万元 |
| 10吨行车 | 2万元 |
| 8吨行车 | 1万元 |
| 搅拌机、制管机补偿费 | 台 | 1000元 |
| 场地砂石垫层 | 平方米 | 15元 |
| 转运补偿费 | 鸡、鸭、鹅 | 肉鸡不超过10只/平方米 | 3元 |
| 蛋鸡三层不超过13只/平方米 | 四层不超过15只/平方米 | 鸽子或鸟 | 只 | 4元 |
| 猪 | 头 | 50元 | 能繁母猪每头100元 | 羊 | 只 | 30元 |
| 牛 | 头 | 300元 |
| 牛蛙、观赏鱼(池及鱼) | 平方米 | 50—80元 |
| 土元 | 立方米 | 池养殖50元 | 住宅内养殖、种植不予补偿 | 盆 | 盆养殖15元 | 蘑菇、木耳 | 棒 | 头潮菇3元 | 头潮菇后1元 | 高度2.2米以上砖墙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240元 | 参照说明3 | 夹芯板房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80元 | 钢构房 | 平方米,3米以上(建筑面积) | 220元 | 经营性 | 平方米,2.5米以上(建筑面积) | 120元 | 非经营性 | 冷库 | 立方米 | 150—300元 | 参照说明4 | 冷藏保鲜库 | 平方米 | 50—120元 | 1. 甲鱼养殖有工商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无合法手续,配合拆迁的,按残值价补偿,不配合的拆迁的,按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处理。2. 制管厂具有有效公司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纳税证明等证照;没有合法手续,2008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没有标注的,按违法占地处理。3. 夹芯板房的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期间建成的,给予50—8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2年4月底航拍图上没有的一律不予奖励。4. 冷库补偿标准有三项电开户及连续一年使用的电费单,有工商税务登记证、有胶木板、压缩机、冷凝管正常货物进出单的。
菜园路东段道路提升工程及配套停车位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办〔2019〕14号)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菜园路东段道路提升工程及配套停车位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具体征迁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受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荆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征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先签约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先后顺序的原则确定选号顺序。签约期限:20天(具体时间以公告发布签约日期为准)。1.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征收确认的合法房屋面积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1)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1999年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40%;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该地块综合成本价确定,超出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该地块市场销售价计算。在征收期限内主动搬迁的,超出住宅征收安置面积5%以内的面积按建安价结算。(2)无合法产权证件且1999年地籍图上无标注,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也可进行安置,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该地块综合成本价确定,超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该地块市场销售价计算。在征收期限内主动搬迁的,超出住宅征收安置面积5%以内的面积按建安价结算。(3)持有国有居住用地使用合法证件且独立院落的住宅户,其实际居住房屋面积容积率小于1.0的,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容积率1.0计算予以安置,按容积率1.0计算补足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建安价结算差价。(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等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上述规定结算结构差价。2. 货币补偿。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根据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的市场指导价格结算,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结算单价为市场指导价减去按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应付的结构差价。(二)附属物的补偿。按《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办〔2019〕14号)执行。(四)过渡费补助标准。实行产权调换的,现房安置,不享受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和支付一次搬迁费。参照《关于<关于白乳泉石榴树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怀建办[2014]23号)执行。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如下:1. 依法解除石榴园承包经营权,按下列标准对石榴树进行补偿。成年老树(盛果期),按120元/棵补偿;3年以上挂果树(初果期),按80元/棵补偿;3年以下未挂果树,按20元/棵补偿;垸间、树间幼苗不予补偿。2. 石榴园承包户在规定的期间内交出承包的石榴树并保持树木完整的,按4万元/亩给予石榴再生产扶持补贴。3. 承包户愿意在县政府规划的石榴种植区域内承包土地继续种植石榴树,并给予2.4万元/亩种植补贴。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公告规定时限内1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给予400元/㎡的奖励;在11—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一)无合法产权证件且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无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经过批准的临时建筑,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1999年以后无合法审批手续、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有标注但不配合征收的房屋或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按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的,不予补偿。(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按照抵押权的法律法规解决;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六)本方案仅适用菜园路东段道路提升工程及配套停车位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二)江山御景住宅安置房市场指导价:65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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